(2016)赣1002执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徐仁辉、张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仁辉,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02执861号申请执行人徐仁辉,男,196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张伟,男,198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南昌市进贤县人,住抚州市临川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0民终4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张伟送达执行通知书,限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张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徐仁辉又向我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0民终4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 兵人民陪审员 黄木荣人民陪审员 黄筱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方惊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