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21执6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蒙烨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蒙烨锋,蒙晓平,陈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21执60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南县平南镇朝阳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彭北泉,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永森,男,该社职员。被执行人:蒙烨锋,男,1987年12月23日,汉族,居民,住平南县。被执行人:蒙晓平,男,1959年7月7日,汉族,居民,住平南县。被执行人:陈勇,女,1966年5月18日,汉族,居民,住平南县。申请执行人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蒙烨锋、蒙晓平、陈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821民初21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蒙烨锋、蒙晓平、陈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199998.46元及利息(另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800元及执行费1516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依法在网上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勇所有的银行存款,同月1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蒙晓平名下位于平南县镇隆镇开发区的一幢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平南房权证镇隆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平国用(2012)第100600168号]进行了查封。2017年5月18日,申请执行人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已与被执行人蒙烨锋、蒙晓平、陈勇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并书面申请对上述房屋的查封、银行存款的冻结予以解除。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同意申请执行人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终结本院(2016)桂0821民初21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胜审判员 薛昌生审判员 宋华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