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民初2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周生海与王江荣、郑雅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生海,王江荣,郑雅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81民初2222号原告:周生海,男,195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晓刚,江山市贺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江荣,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山市经济开发区,现住江山市市区。被告:郑雅萍,女,197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山市,现住江山市市区。原告周生海与被告郑雅萍、王江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周生海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按法律规定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生海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仲 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丹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