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3执10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兰州盛元鑫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晨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成志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盛元鑫物资有限公司,甘肃晨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成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103执106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兰州盛元鑫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缪元省,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甘肃晨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兰,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成志林申请执行人兰州盛元鑫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晨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成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甘0103民初19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甘肃晨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成志林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兰州盛元鑫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4038345.7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甘肃晨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成志林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梁国华审判员 魏林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