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执3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瞿明武、瞿树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瞿明武,瞿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3570号申请执行人瞿明武,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瞿树明,男,197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受理瞿明武申请执行瞿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包民一初字第040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盛 利审判员 张文曦审判员 汪民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 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