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2民初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标点体育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董恒文、淮北市易联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标点体育新材料有限公司,董恒文,淮北市易联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990号原告:湖南标点体育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南办事处体育东路社区广场路10号附2号1栋102。法定代表人:吴文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涛,男,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董恒文,男,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淮北市易联工贸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淮北市易联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淮海中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闫亚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峰,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湖南标点体育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点公司)诉被告董恒文、淮北市易联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联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标点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处董恒文、易联公司负连带责任,偿还标点公司工程款157695.74元;赔偿材料款66250元;赔偿工具款10580元;支付利息59717元,合计294242.74元;并承担本次诉讼费、执行费、取证费、保全费等。易联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安徽省淮北地区范围内,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的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虽然法院认定的案由是承揽合同纠纷,但双方签订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上述规定已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即施工地为纠纷管辖地,故本案应由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而非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故即使本案为承揽合同关系,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也应当在合同履行地起诉,而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就在淮北市相山区,故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仍无管辖权。综上所述,请求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至具有管辖权的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董恒文及易联公司的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在安徽省淮北地区范围内,且标点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董恒文的经常居住地在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范围,故本院对本案不具备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本案移送至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淮北市易联工贸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 珍人民陪审员 蒋晓其人民陪审员 彭爱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侯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