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公共交通四公司、梁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公共交通四公司,梁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0执12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公共交通四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03782025),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张贵庄路四厂道。法定代表人刘洪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梁栩男,196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天津市公共交通四公司与被执行人梁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5)丽民初字第738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本案执行标的为10025元,执行费5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0执1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 学审 判 长 郑 学 森代理审判员 ���刘书岳代理审判员 王 远 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鲁 捷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