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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执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龙江空港贵宾服务有限公司与哈尔滨财源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空港贵宾服务有限公司,哈尔滨财源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执3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空港贵宾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太平国际机场(道里区太平镇)。法定代表人:林世霞,总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财源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209号中浩华尔街A栋1层2号。法定代表人:王强,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空港贵宾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财源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对被执行人执行完毕,申请人向我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6]哈仲裁字第01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宇审判员  谢宁审判员  张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柳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