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1民初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李春喜与刘文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喜,刘文和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1民初1213号原告李春喜,女,1956年6月6日生,住沧县。被告刘文和,男,1947年10月10日生,住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喜与被告刘文和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喜撤回本案诉讼。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 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红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