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3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峰区蒋金镇木材经销部与被执行人安红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峰区蒋金镇木材经销部,安红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3执104号申请执行人:西峰区蒋金镇木材经销部。法定代表人:蒋金镇被执行人:安红堂,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峰区蒋金镇木材经销部与被执行人安红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甘1023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转入执行后,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安红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勇审 判 员 王奇峰代理审判员 慕 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德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