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5财保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郭川元、李军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川元,李军辉,宋志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5财保234号申请人:郭川元,女,1963年4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被申请人:李军辉,男,1985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大名县。被申请人:宋志阳,男,1986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申请人郭川元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军辉驾驶的、所有人为宋志阳的豫J×××××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军辉驾驶的、所有人为宋志阳的豫J×××××号小型轿车予以查��,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文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仲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