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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1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行、杨某某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行,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1执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行。负责人:张亮,行长。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1967年7月13日生,住沧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行与杨某某信用卡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汽车一辆,经查询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秀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解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