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常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1114号原告:常某,女,1966年5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王某,男,1964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常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王某下落不明,需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姜克香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人民陪审员 汤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龙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