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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常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1114号原告:常某,女,1966年5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王某,男,1964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常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王某下落不明,需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姜克香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人民陪审员  汤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龙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