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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4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范成雨与舒城县万佛湖镇黄院砂场、舒城创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舒城县万佛湖镇沃孜石料场、葛兴长、舒城县华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靳华平、丛善桂、靳华朝、靳华勤、潘仁来、葛兴长、徐善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成雨,舒城县万佛湖镇黄院砂场,舒城创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舒城县万佛湖镇活孜石料场,舒城县华来预制钢构件有限公司,靳华平,丛善桂,靳华朝,靳华勤,潘仁来,葛兴长,徐善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4119号申请人:范成雨,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查达胜,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姝颖,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舒城县万佛湖镇黄院砂场,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经营者:靳华平,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申请人:舒城创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赵士虎,董事长。被申请人:舒城县万佛湖镇活孜石料场,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万佛湖镇。经营者:葛兴长,男,196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万佛湖镇。被申请人:舒城县华来预制钢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万佛湖。法定代表人:靳华平,总经理。被申请人:靳华平,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万佛湖镇。被申请人:丛善桂,女,196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万佛湖镇。被申请人:靳华朝,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万佛湖镇。被申请人:靳华勤,男,196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万佛湖镇。被申请人:潘仁来,男,196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万佛湖镇。被申请人:葛兴长,男,196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万佛湖镇。被申请人:徐善如,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万佛湖镇。范成雨与舒城县万佛湖镇黄院砂场、舒城创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舒城县万佛湖镇沃孜石料场、葛兴长、舒城县华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靳华平、丛善桂、靳华朝、靳华勤、潘仁来、葛兴长、徐善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范成雨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舒城县万佛湖镇黄院砂场、舒城创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舒城县万佛湖镇沃孜石料场、葛兴长、舒城县华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靳华平、丛善桂、靳华朝、靳华勤、潘仁来、葛兴长、徐善如银行存款302353.5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险金额为302353.56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审查认为:范成雨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靳华平在舒城县农村商业银行梅河路支行6229538106100736508账户、舒城县农业银行6228482591186411415账户以及靳华朝在徽商银行舒城万佛湖支行6217751117000460656账户上的存款302353.56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2030元,由申请人范成雨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翟安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