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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刑终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慧锋盗窃罪与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慧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刑终382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慧锋,男,32岁(1985年5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平舆县,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平舆县。2010年1月,因盗窃被拘留五日;2011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1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羁押,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慧锋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2017)京0108刑初983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黄慧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责令被告人黄慧锋退赔赃款人民币二千四百元,发还被害单位北京水清木秀美容院。原审被告人黄慧锋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黄慧锋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慧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黄慧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部分赃物已起获发还,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黄慧锋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黄慧锋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慧锋撤回上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刑初98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辛建代理审判员  吕 晶代理审判员  吴 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隗非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