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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6民初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薛飞与叶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飞,叶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6民初684号原告薛飞,男,1973年8月1日生,汉族。被告叶军,男,1974年12月5日生,汉族。原告薛飞与被告叶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薛飞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准许原告薛飞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飞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薛飞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郝建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雷彩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