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6民初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薛飞与叶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飞,叶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6民初684号原告薛飞,男,1973年8月1日生,汉族。被告叶军,男,1974年12月5日生,汉族。原告薛飞与被告叶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薛飞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准许原告薛飞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飞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薛飞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郝建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雷彩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