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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9民初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曾宪明与秦道军、罗兴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宪明,秦道军,罗兴成,王正江,周武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9民初929号原告:曾宪明,男,194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委托代理人:李其琴,贵州名城(余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秦道军,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被告:罗兴成,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被告:王正江,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被告:周武,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原告曾宪明诉被告秦道军、罗兴成、王正江、周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曾宪明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宪明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宪明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曾宪明负担。审判员  李虹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再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