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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2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冯德平与王信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德平,汪信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2执87号申请执行人:冯德平,男,汉族,住石泉县桃园路。被执行人:汪信琴,女,汉族,住石泉县后柳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德平与被执行人王信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冯德平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922执87号案件的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焦 军执行员 金述林执行员 钟家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常壮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