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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5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杨元帝、宋淑华等与刘美英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元帝,宋淑华,刘美英,吴晓红,杨玉民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5150号原告:杨元帝,男,195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宋淑华,女,1959年1月12日出,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刘美英,女,194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吴晓红,女,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第三人:杨玉民,男,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杨元帝、宋淑华与被告刘美英、吴晓红、第三人杨玉民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元帝、宋淑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