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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4民初3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苏州环球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环球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4民初3341号原告:苏州环球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933624175,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石中路188号。法定代表人:黄伟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天舒,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04046760T,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南路18号。法定代表人:方洪波。原告苏州环球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苏州环球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环球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环球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苏州环球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雪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佳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