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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2执恢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邱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82执恢68号被执行人人:邱某某,男,汉族,1996年6月13日生,初中文化,无业,海南省临高县人,住海南省临高县皇桐镇皇金街81号。依据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苏1182刑初293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交纳罚金1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邱某某因诈骗罪于2016年5月10日被抓获,并寄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同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本院依职权未能查询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案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182刑初293号刑事判决书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审 判 长  陈 武审 判 员  林 星代理审判员  赵小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方沁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