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辖终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天津市盛鼎伟业镀锌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天津市盛鼎伟业镀锌有限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辖终4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主要负责人:冯贤国,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盛鼎伟业镀锌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大屯村东800米。法定代表人:曹增红,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盛鼎伟业镀锌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8民初25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8民初2523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上诉费由天津市盛鼎伟业镀锌有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认为本案案由为保险合同纠纷,在双方未约定管辖法院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选择被告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规定,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统一由北京市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故本案应由北京市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责任保险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雇主责任险保险单第十一条约定:“保险双方就执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可向被保险人司法管辖所在地提起诉讼”。该合同中被保险人为天津市盛鼎伟业镀锌有限公司,其住所地在天津市××区,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应为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故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葛渤海审 判 员 王晓燕代理审判员 赵 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同顺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