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22民初2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与仝四化、郑州市沃土千年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仝四化,郑州市沃土千年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267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住郑州市中牟县官渡大街196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庆珍,系该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瑛,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仝四化,男,1980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被告:郑州市沃土千年置业有限公司,住中牟县新城区广惠街东侧学府名邸7号楼102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与被告仝四化、郑州市沃土千年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负担,退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8629元。审判员 刘亚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翟玉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