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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民初2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与仝四化、郑州市沃土千年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仝四化,郑州市沃土千年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267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住郑州市中牟县官渡大街196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庆珍,系该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瑛,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仝四化,男,1980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被告:郑州市沃土千年置业有限公司,住中牟县新城区广惠街东侧学府名邸7号楼102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与被告仝四化、郑州市沃土千年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负担,退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8629元。审判员  刘亚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翟玉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