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2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文明与陈尔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明,陈尔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2民初725号原告张文明,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被告陈尔特,男,197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原告张文明与被告陈尔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文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尔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文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尔特偿还原告张文明借款130000元,且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7月1日,被告以生意周转困难为由立据向原告借款130000元,定于2015年4月30日一次还清。但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清偿欠款。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拟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借据,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被告陈尔特缺席不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日,被告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30000元,定于2015年4月30日一次还清,被告立有借据予原告持有。但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原告现诉至本院请求被告清偿借款。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向原告借款130000元,有书面证据予以证实,借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以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陈尔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张文明偿还借款1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陈尔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 权审 判 员 蔡承荣人民陪审员 黄 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邦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