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民初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昭辉与王德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昭辉,王德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621民初1240号原告:李昭辉,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被告:王德强,男,1971年4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李昭辉与被告王德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昭辉到庭参加诉讼,王德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昭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42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王德强欠原告家装工钱共计4200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劳动报酬款42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王德强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被告王德强承包的淮北市金色云天小区私人住宅装修工程,原告李昭辉跟随干活,被告欠其工资4200元,2016年8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今欠贴地砖工资肆仟贰佰元整。”被告王德强在欠条上签字。该款被告至今未给付。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被告王德强向原告李昭辉出具欠条,在原、被告之间产生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及时将该款给付原告。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劳动报酬42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德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昭辉42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德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红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晓融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