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刑初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王佩学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佩学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3刑初661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学,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武汉市江汉区蓝色天际物业公司保安,户籍地本市江汉区。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4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江检公诉刑诉(2017)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佩学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克波、被告人王佩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4日7时许,被告人王佩学作为武汉市江汉区蓝色天际物业公司(下简称物业公司)保安在位于本市江汉区唐家墩路203号蓝色天际小区3栋附近,与物业公司保洁员黄某因收捡废旧纸盒的琐事而发生争执,��而双方发生打斗。打斗结束后,被告人王佩学从蓝色天际小区门口值班室取得裁纸刀1把,并持上述裁纸刀将被害人黄某的左手腕部、右手和右胸部划伤。湖北明鉴法医司法鉴定所受公安机关委托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被害人黄某左腕部尺神经断裂,左腕尺动脉断裂,其所受损伤程度现评定为轻伤二级。接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于2017年2月20日将被告人王佩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指认现场照片及伤情照片,公安机关的抓获及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病历材料、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等书证,证人王某的证言,被害人黄某的陈述,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佩学因琐事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佩学故意伤害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佩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佩学已经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王佩学具有因民间矛盾引发纠纷、持械实施伤害行为、致一人二处轻伤、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佩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2017年7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曹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