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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5民初2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梁平县亿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文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平县亿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唐文见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5民初2724号原告梁平县亿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双桂街道迎宾路3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595158105L。法定代表人林剑,系公司执行董事。诉讼代理人向先银,重庆鼎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罗清松,重庆鼎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唐文见,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原告梁平县亿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文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崔彬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平县亿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向先银、罗清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文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平县亿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11月1日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等手续,约定原告将梁平县迎宾路588号市场C区7栋8101-8108(1+1)号一楼共8间,二楼共8间,建筑面积共854.72平方米的商铺出租给被告,租期60个月,自2015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28日止,其中免租期自2015年3月1日到2017年2月28日止,第三年租金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前三年租金标准为一楼19.2元/月/平方米,二楼19.2元/月/平方米计算,乙方须提前三个月全额支付第三年前6个月的租金,被告拖欠租金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3月1日—2017年8月31日的房屋租金98464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唐文见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梁平县亿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文见于2014年11月1日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将位于梁平县迎宾路588号市场C区7栋8101—8108(1+1)号一楼共8间,二楼共8间,建筑面积共854.72平方米的营业商铺出租给被告,租期60个月,自2015年3月1日起到2020年2月28日止,其中免租期自2015年3月1日起到2017年2月28日止。第三年租金自2017年3月1日起到2018年2月28日止,前三年租金标准为一楼19.20元/月/平方米,二楼19.20元/月/平方米。被告应当在免租期届满前3个月全额支付第三年前6个月的租金。该合同还约定了原被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涉案房屋交付给被告使用经营。但被告至今尚未按上述租赁合同约定的19.20元/月/平方米的标准缴纳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的房屋租金。原告于2017年4月26日起诉至本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房屋租金98464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商铺租赁合同、面积测算报告书、委托经营合同、租金催缴函等证据,原告梁平县亿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向先银、罗清松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书面的商铺租赁合同,原告据此有向被告主张给付租金的权利,现原告要求按照854.72平方米的面积计算被告应缴纳的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的房屋租金。因此,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的向原告支付其承租商铺的租金,被告应当支付的商铺租金为98463.74元(19.20元/月/平方米×854.72平方米×6个月=98463.72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商铺租金98463.7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唐文见支付原告梁平县亿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的房屋租金98463.74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2元,减半收取1131元,由被告唐文见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崔彬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忠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