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02执78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匡恒与被执行人彭吉凤装饰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匡恒,彭吉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02执78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匡恒。被执行人:彭吉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202执78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彭吉凤位于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绣园31-42号(房屋产权证号:经201307634)的房产。2017年5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同意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彭吉凤位于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绣园31-42号(房屋产权证号:经201307634)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学光人民陪审员 李 明人民陪审员 汪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程 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