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1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高玉歧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歧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381刑初135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玉歧,男,1985年4月20日出生于辽宁省北票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被捕前住辽宁省北票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日被北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3年8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6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15日被北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北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票市看守所。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公诉刑诉(2017)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玉歧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雅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玉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完毕。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玉歧于2017年1月30日下午2时许,到北票市第二人民医院门诊楼五楼医生办公室内,趁屋内无人之机,将于某放在办公桌上的蓝色拎包内钱夹盗走。钱夹内有现金6000元人民币,200元面值购物卡一张(卡内剩余额度100元)、一张身份证、一张银行卡。被告人高玉歧于2017年2月6日被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高玉歧供述;被害人于某陈述;证人崔某、栾某等人的证言;书证;辩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玉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玉歧辩解称,我认罪,但是我盗窃的现金数额是3900元,不是6000元,起诉书指控的其他事实都属实。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30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高玉歧来到北票市第二人民医院门诊楼五楼医生办公室内,趁屋内无人之机,将于某放在办公桌上的蓝色拎包内钱夹盗走。钱夹内有现金3900元人民币,200元面值购物卡一张(卡内剩余额度100元)、一张身份证、一张银行卡。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扣押的697元人民币返还给被害人于某��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于某陈述证实,我是北票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科的工作人员,我的办公室在二院门诊楼的五楼,昨天我在单位正常上班,一直在办公室了,我的办公室是套间,我把我的蓝色拎包放在里面办公室的桌子上,下午2点多钟我去隔壁办公室里说了几句话,也就是几分钟的时间,就又回办公室了,也没发现什么异常,等我晚上回家后发现拎包里面的钱夹不见了,我在家里和办公室又找了很长时间也没找到,今天我把办公室的监控录像调取了才发现我去隔壁办公室说话的时候,办公室里进了一个小偷把钱夹偷走了。我的钱夹是深棕色的对折的,里面有6000元左右的现金,身份证、银行卡、七门超市的购物卡,钱夹是两年前在香港花1000多元钱买的,七门超市的购物卡可能是200元面值的。我不认识监控录像里的人,不是我们医院的职工。被盗的现金有两张50元面值的,剩下的全是100元面值的。2、证人崔某证言证实,我现在没有工作,就靠我对象高玉歧在外边借钱维持我俩的生活。高玉歧以前在北票供电局那块上班,现在不干了。我俩现在在北票市城关管理区站前旅社住。高玉歧以前没给过我钱,就是今年正月初四那天早上,我回我妈家,高玉歧给了我一千五百块钱,都是红版一百的,我回老家花了八百多块钱,还剩下六百多块钱,在我钱包里边。我不知道高玉歧给我的这一千五百块钱是哪来的。3、证人栾某证言证实,(经向其出示2017年1月31日北票市第二人民医院五楼督查科办公室视频片段)我认识视频中出现的男子,他叫高玉歧,是我好朋友赵某的丈夫,但是我听我朋友赵某说她们夫妻感情不好,因为高玉歧总也在外面借钱,不干好事,赵某已经起诉跟他离婚了。4、证人赵某证言证实,(经向其出示2017年1月31日北票市第二人民医院五楼督查科办公室视频片段)视频中的人是我丈夫高玉歧,但在2016年8月份的时候他就离家出走了,我俩也没什么联系,我已经起诉跟他离婚了。5、被告人高玉歧供述证实,大约半年前,我从微信上认识崔某,我俩认识三、四天以后,我俩就在城关管理区的站前旅店开房住下了。今年春节过年,我俩也是在小旅店过的,不是正月初三、就是正月初四那天下午,我从旅店里自己喝完酒出来,当时身上没有钱了,欠旅店费100多元钱,我想找朋友借钱去,我走着去二院对面刘某的寿衣店去借钱,但是他的店关门,当时崔某又怀孕了,我手里没有钱了,我就想起去二院偷钱去,我到二院门诊楼,从一楼走到六楼,因为放假,办公室都锁着,等我从六楼下楼的时候,我听见五楼医生办公室有人说话,我就在楼梯上站着了,我在楼梯上站了大约2、3分钟,有个女大夫从屋里出来到隔壁屋了,我听她们在屋里唠嗑,我就进这个女大夫的屋里,进屋左手边桌上放着一个拎包,我把拎包打开,看见里面有个长款钱包,我把钱包拿出来,就从办公室出来了,我一边下楼,一边把钱包里的钱拿出放我自己兜里了,当时我没数多少钱,有张七门超市的购物卡,我装自己兜里了,我从门诊楼出来,就往粮油一条街那走,粮油一条街那有个垃圾点,我把这个钱包扔到垃圾点里了,当时这个钱包里还有银行卡、身份证啥的一起让我扔了,扔完钱包我打车回的站前旅店,我从车上数了一下,一共偷了3900元钱。我偷的钱包是灰色长款对折的,里面有3900元钱现金,一张200元面值七门超市卡,两张朝阳银行卡,一张身份证。我偷的七门超市卡面值是200元的,但是里还有100左右元钱,第二天我自己去七门超市买了点吃的和生活用品,把里面的钱消费了。我偷的3900元钱,我回到旅店以后,我放到旅店的枕头下面了,我和崔某出去玩啥的,都是崔某兜里装着钱,我跟崔某说钱是我同学借我的。我兜里现在还有七十多元钱,崔某手里还有几百元钱,剩下的钱都让我俩花了。6、公安机关扣押清单及返还清单证明,在被告人高玉歧和崔某处扣押人民币697元已返还给了被害人于某。7、北票市人民法院(2010)北刑初字第00235号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被告人高玉歧曾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8、释放证明书一份证明,被告人高玉歧于2013年8月26日因服刑期满,予以释放。9、辩认笔录两份证明,栾某辨认被告人高玉歧;赵某辨认被告人高玉歧。10、光盘一张证明,被告人高玉歧进行盗窃的过程。11、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证明,案件相关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资认定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高玉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盗窃现金人民币6000元的证据只有被害人于某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现被告人高玉歧只认可盗窃现金3900元,故应认定被告人盗窃现金的数额为3900元。被告人高玉歧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高玉歧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玉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6日起至2017年11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高玉歧退赔被害人于某经济损失330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郑守奎人民陪审员 郑国华人民陪审员 杨柏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