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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4民初1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从均与李阳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从均,李阳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4民初1529号原告李从均,男,1970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被告李阳超,男,1948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原告李从均与被告李阳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李从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从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雷晓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俊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