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4民初1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从均与李阳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从均,李阳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4民初1529号原告李从均,男,1970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被告李阳超,男,1948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原告李从均与被告李阳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李从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从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雷晓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俊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