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4执5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石磊与被执行人朱孝福、薛凤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磊,朱孝福,薛凤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24执5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石磊,男,1978年7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被执行人:朱孝福,男,1966年6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被执行人:薛凤丽,女,1967年1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磊与被执行人朱孝福、薛凤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7日作出(2017)黑1024执5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朱孝福银行账户62存款70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石磊与被执行人朱孝福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石磊向本院提出解除以上两个银行账户冻结的申请。申请执行人石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五)项、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7)黑1024执55号之一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朱孝福银行账户的存款7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传发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邵艳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迮伟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