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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执46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何志锋与麦汉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志锋,麦汉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3执46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志锋,男,198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被执行人:麦汉权,男,198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申请执行人何志锋与被执行人麦汉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3民初13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双方约定了被执行人麦汉权应从2016年7月起每月15日前分期归还(每月21388元)借款本金77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何志锋,案件诉讼费57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等内容。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调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6)粤0113执4626号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应承担的义务,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及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麦汉权对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傍雁路883号东湖州花园1区3座204房的房屋占有份额,本院已作轮候查封。另外,被执行人麦汉权名下还有小型汽车三辆,本院也已进行查封,但对该些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认为,本案中本院已查封或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麦汉权的被查明财产,但因属于轮候查封或未能实际控制,本案暂不能对该些财产作出处分。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汉光审判员  黎炳林审判员  姜振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健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