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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民终2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郭永巧、李升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永巧,李升华,王洪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民终26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永巧,女,1985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安次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升华,女,1962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洪印,男,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霸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爱民西道169号学院区集中供热办公楼。负责人:张东升,总经理。上诉人郭永巧因与被上诉人李升华、王洪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16)冀1081民初2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永巧以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郭永巧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永巧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郭永巧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心冰审 判 员  孙克俭代理审判员  宋 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苏艳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