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1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岑金和与岑家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金和,岑家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1民初609号原告:岑金和,男,汉族,1965年6月2日出生,住郎溪县。被告:岑家兵,男,汉族,1985年11月5日出生,住郎溪县。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岑金和诉被告岑家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岑金和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岑金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金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岑金和负担。审判员 汪菊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