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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1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岑金和与岑家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金和,岑家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1民初609号原告:岑金和,男,汉族,1965年6月2日出生,住郎溪县。被告:岑家兵,男,汉族,1985年11月5日出生,住郎溪县。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岑金和诉被告岑家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岑金和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岑金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金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岑金和负担。审判员  汪菊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