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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2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杨某1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82刑初78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1,女,1944年5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禹城市,汉族,小学文化,住黑龙江省塔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23日被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辩护人王卓,内蒙古敖森律师事务所律师。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以牙检公诉刑诉(201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1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俊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1与吴某3(已死亡)系夫妻关系,吴某3生前为牙克石市第四十一村村民,根据政策享有各项补贴。为多领取补贴,2013年10月27日吴某3去世后,杨某1隐瞒吴某3去世消息,继续从牙克石市第四十一村领取补贴,直到2015年5月7日杨某1向牙克石市第四十一村提供吴某3死亡的证明,杨某1共骗取人民币26200元。另查明,被告人杨某1于本院审理期间退还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户籍证明、被告人基本情况、归案情况说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复印件、证明信、账户交易明细复印件、死亡注销证明、吴某3身份证复印件、诊断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补贴明细、牙克石市四十一村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014年至2015年社龄补贴明细表、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账户交易明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证明信、吴某3火化证、情况说明、证明、起诉状、选民证、工作说明、杨某1账户交易明细两份、询问马某的笔录、2017年5月22日四十一经管会证明一份、2010至2015年新社员工资社龄补贴明细表、证人杨某2、荆某、吴某1、吴某2、刘某、牛某、高某、田某的证言、被告人杨某1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丈夫已去逝的事实,领取补贴26200元,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意见得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某1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是初犯,无前科劣迹,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其他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被告人杨某1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还非法所得即全部赃款,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梁晓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熊 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