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2民初1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向东与张琴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向东,李红,张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民初1865号原告:李向东,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雪春,潼南区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红,男,197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张琴,女,1982年4月3日出生,次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原告李向东与被告李红、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李向东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向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向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为213元,由原告李向东负担。审判员 陈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