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民初1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任权与阮秋红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权,阮秋红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1536号原告:任权,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阮秋红,女,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原告任权与被告阮秋红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任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任权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精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