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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3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3、李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李某3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3858号原告:李某1,女,1958年4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李某2,男,84岁。被告:李某3,女,54岁。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李某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李某1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小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曼宜书记员  怀静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