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3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3、李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李某3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3858号原告:李某1,女,1958年4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李某2,男,84岁。被告:李某3,女,54岁。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李某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李某1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小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曼宜书记员 怀静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