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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1民初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舒晓与被告路东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晓,路东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1民初1024号原告:舒晓,男,197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靖远县。被告:路东鹏,男,198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白银市平川区。原告舒晓与被告路东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舒晓诉称,诉讼请求:由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6000元,利息22620元,合计48620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口头约定按3分计息。2015年1月28日被告下欠本金26000元,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条一张,承诺一两个月内偿还。但至今未还。路东鹏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本院寻找不到被告。经查,路东鹏户籍所在地在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路东鹏经常居住地是否在靖远县东湾镇红柳村八社,无证据证实。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甘肃省平川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王复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