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执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宜祥与被执行人李元文、常志飞、李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宜祥,李元文,李彦,常志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1054号申请执行人黄宜祥,男。被执行人李元文,男。被执行人李彦,女。被执行人常志飞,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宜祥与被执行人李元文、常志飞、李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三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义务,我院依法强制执行,冻结了被执行人常志飞在中国建设银行靖边县支行代发的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4执10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江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