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81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02
案件名称
卢洪生与赖灿林、梁海连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洪生,赖灿林,梁海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81财保9号申请人卢洪生,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罗定市。被申请人赖灿林,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罗定市。被申请人梁海连,女,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罗定市。申请人卢洪生因与被申请人赖灿林、梁海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赖灿林位于罗定市附城街道XXXXXX号(房地证号:罗00000XXXXX、土地证号:罗府国用(2015)第00XXXX号)的房地产在1**万元价值范围内进行查封;对被申请人梁海连位于罗定市榃滨镇榃滨圩XXXXXX(房地证号:罗20XXXXX、土地证号:罗府国用(2009)第0XXXXX号)的房地产在1**万元价值范围内进行查封。上述请求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提供220万元保险金额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赖灿林位于罗定市附城街道XXXXXX号(房地证号:罗00000XXXXX、土地证号:罗府国用(2015)第00XX**号)的房地产进行查封;二、对被申请人梁海连位于罗定市榃滨镇榃滨圩XXXXXX(房地证号:罗20XXXXX、土地证号:罗府国用(2009)第0XXX**号)的房地产进行查封。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内,未经本院许可,被查封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权利负担。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对上述房地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海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廖思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