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81民初7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杨顺与永城市城厢乡李林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顺,永城市城厢乡李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7298号原告:杨顺,男,197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永城市城厢乡李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永城市城厢乡李林村汉源社区。法定代表人余文明,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顺与被告永城市城厢乡李林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杨顺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8元,减半收取519元,由原告杨顺负担。审判长 程亚光审判员 左红梅陪审员 翟玉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荣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