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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2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思武、王子义与宁国彬、孙彦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思武,王子义,宁国彬,孙彦云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2646号申请人:李思武,男,195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申请人:王子义,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洪禄,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申请人:宁国彬,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被申请人:孙彦云,女,196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负责人:,总经理。原告李思武、王子义与被告宁国彬、孙彦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思武、王子义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为李思武、王子义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宁国彬、孙彦云银行存款2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