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723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乾安县腾字种蓄场与牛兴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乾安县腾字种畜场,牛兴民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3民初88号原告:乾安县腾字种畜场,住址:乾安县腾字井。法定代表人:郝占国,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凯。被告:牛兴民,现住乾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富,吉林车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乾安县腾字种畜场与被告牛兴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乾安县腾字种畜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凯与被告牛兴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乾安县腾字种畜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1月8日签订的腾字种畜场水田开发承包合同无效。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8日,原告与被告双方通过竞标形式,签订了腾字种畜场水田开发承包合同,原告将位于场东去云字井道北12.13公顷水田承包给被告,承包期限10年,承包价格每公顷3600元,承包费一年一交。合同签订后,原告在法院审理李国有诉原告与牛兴民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得知,被告在竞标承包本案争议的12.13公顷水田中,也存在舞弊行为,分别给予其他竞标人刘某某、石龙、郭凤义等人每人4000元好处费,要求他们退出争议地块的竞包,使得被告以底价3600元每公顷竞包成功。被告以不正当手段竞包成功,因此签订的合同损害了腾字种畜场全体职工的集体利益,应属无效合同。牛兴民辩称:1、被告通过公开竞标形式,取得原告公开对外发包的12.13公顷水田的承包经营权,并与原告签订了腾字种畜场水田开发承包合同,竞标程序合法,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2、被告不存在舞弊行为,原告诉请没有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8日,原告公开对外发包6块土地,被告通过竞标形式,承包了2块土地,一块9.5垧,另一块12.13公顷,就两块土地原、被告分别签订了承包合同,9.5垧的土地承包合同由于被告在竞包中存在舞弊行为,已由生效的(2016)吉0723民初237号民事判决确认无效。本案争议的为另一块12.13公顷土地。被告主张关于此地块的承包合同为有效合同,并提供证人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马某某的当庭证言,证明在此次竞标中没有舞弊行为。原告主张合同无效,并提供腾字种畜场纪委的卷宗一册,该卷宗中有包括被告提供的证人等16人的笔录,笔录中记载被告在竞包前述两块土地中均有舞弊行为,第一块土地竞包中被告给在场其他竞包中每人4000元,竞包本案诉争土地时给在场竞包人每三个人10000元。因本案涉及集体利益,为进一步核实腾字种畜场纪委笔录的真实性,本院依职权调查了李某甲、刘某某、石龙,并形成笔录。李某甲表示纪委笔录真实,其在纪委调查时的陈述也是真实的,牛兴民在两块土地的竞包中均有给其他竞包人钱的行为,而且钱都是通过他给的,在法庭上自己所说不属实,因为牛兴民在开庭前找过他,开庭时牛兴民本人也在场,自己不好意思不按牛兴民的说。刘某某表示纪委笔录是真实的,只是在纪委调查时自己说谎了,本案诉争土地竞包时,牛兴民没给钱。石龙表示纪委笔录真实,自己也确实通过李某甲得到牛兴民给的7000元钱,自己退出了竞包。本院认为:腾字种畜场职工向纪委反映场领导在竞拍土地中有营私舞弊行为,接到群众举报后,腾字种畜场纪委针对此事的调查系有权机关的调查,在调查中形成的卷宗客观真实的反映了本案争议的事实。该卷宗结合本院调查李某甲、刘某某、石龙的笔录及本院(2016)吉0723民初237号民事判决书能够形成证据链条,应认定牛兴民在竞包本案争议的土地时有串通竞标的行为,致使牛兴民以底价竞标成功。对庭审中双方提交的其他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基于串通竞标行为而签订的腾字种畜场水田开发承包合同,损害了集体利益,应为无效合同。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乾安县腾字种畜场与牛兴民于2016年1月8日签订的腾字种畜场水田(场东去云字井道北)开发承包合同无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牛兴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昌盛人民陪审员  张金莲人民陪审员  王 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