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长梁、赵修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长梁,赵修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22号申请执行人:张长梁,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赵修河,男,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申请执行人张长梁与被执行人赵修河民间借贷和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6)鲁1521民初39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确定:被告赵修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及代偿款共计8万元。被执行人赵修河未按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长梁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4日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6日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情况,查询结果: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于2017年5月15日向阳谷县房地产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无房产登记信息。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521民初39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8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900元、申请执行费1100元,被执行人赵修河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立强审 判 员 王广义人民陪审员 陈风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守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