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325执64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文彬与刘洪华、郜平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彬,刘洪华,郜平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6)鄂0325执64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文彬。被执行人刘洪华。被执行人郜平英。本院在执行刘文彬与刘洪华、郜平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刘洪华、郜平英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6)鄂0325民初141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全国法院查控系统依法对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工商总局查询股权信息、房地产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冻结并划拨了被执行人郜平英中国农业银行房县支行银行存款605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查封被执行人刘洪华、郜平英共同共有的位于房县城关镇丁字街61号1幢2单元4层402室104.71平米商品房一套。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扣留被执行人刘洪华在房县能源办公室能源补贴款40000元,目前���不能提取。除此外,查明被执行人刘洪华、郜平英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刘文彬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欠人民币220792元(含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未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柯尊玖审判员  罗和武审判员  张 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