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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6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冯×1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6刑初10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1,男,198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初中文化,无业,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10月5日刑满释放;2014年6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羁押,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怀检公诉刑诉[2017]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1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堵久虎、代理检察员高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1于2016年7月21日14时许,至北京市怀柔区开利园小区72号楼1单元内,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胡×放在楼道内的UCC牌自行车1辆盗走,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226元。被告人冯×1于2017年3月3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7年5月27日,被告人冯×1亲友代其将退赔款人民币2226元交至本院。上述事实,被告人冯×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冯×1的供述,被害人胡×的陈述,证人赵×、冯×2的证言,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接受证据清单,结账单复印件,工作说明,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照片,物证半袖上衣一件,案款收据,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在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1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1犯有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有前科,酌予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退赔,故决定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1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日起至2017年7月2日止);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二、已退赔在案的人民币二千二百二十六元,发还被害人胡×。三、随案移送半袖上衣一件,退回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张庆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龄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