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民初2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胡仁成诉被告武汉市硚口区金泰陶瓷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仁成,武汉市硚口区金泰陶瓷经营部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2105号原告:胡仁成。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云,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素琴,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硚口区金泰陶瓷经营部,现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利济南路特1号,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者张建国,实际经营者艾寒冰,系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仁成诉被告武汉市硚口区金泰陶瓷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专利号:ZL201220499133.4,专利名称:改进型带提手的双耳炒锅),原告胡仁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仁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仁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00元,由原告胡仁成负担。审 判 长  尹 为审 判 员  赵千喜人民陪审员  郭家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