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2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明诗与山东路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诗,山东路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连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2民初992号原告:赵明诗,男,1989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平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淼,山东锦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娜,山东锦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山东路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蒋国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红,山东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连勇,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平阴县。原告赵明诗与被告山东路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连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赵明诗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明诗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3元。审 判 长 田为民人民陪审员 何宝珍人民陪审员 张英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