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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4执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清容与XX林、任小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清容,XX林,任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644号申请执行人:杨清容,女,汉族,生于1974年8月26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源,四川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XX林,男,汉族,生于1977年12月28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任小红,女,汉族,生于1973年5月9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执行杨清容与XX林、任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XX林、任小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XX林、任小红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任小红的银行存款5500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任小红的银行存款28310.9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任凌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 军 关注公众号“”